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1202执252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141944574X,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泰州精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96948093D,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罡阳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8474.77元及利息(以98474.7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2元、保全费103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897元,由被告广州特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公积金、地税、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21年9月7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公积金等情况,本案诉讼时曾采取保全措施,于2020年11月25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1年。2021年9月9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实际控制金额0元,冻结期限1年。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9月10日,本院委托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10月28日,本院发布了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以电话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线索,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申请被执行人破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及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电话记录、委托调查材料、限制高消费令等材料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轮候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冻结上述财产,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冻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202民初4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