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1930号
原告:陕西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
原告陕西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陕西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山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