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02民初4043号
原告: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东风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平原路与邺城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市中原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3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东段路北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北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107国道机场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东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城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北方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安阳市文峰区永明路街道办事处汪家店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安德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石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