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民辖终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日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市小越镇峧里村(***展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日信纺织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5)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0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日信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为义乌市义南工业园区,《销售合同》签订的“协商不成可由原告方人民法院按《合同法》规定裁决”系无效约定。因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的《销售合同》中“本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原告方人民法院按《合同法》规定裁决”的管辖约定有效。本案与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391号案件属于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引起纠纷的案件。因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11月5日,(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391号案件的立案时间为2015年10月23日,故依法本案应移送先立案的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盛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