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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604执11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狮子村后井3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虞劳人仲案[2016]第591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2017)浙0604执1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95元(含执行费9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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