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宁波联某某螺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4执2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狮子村后井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8324590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联**螺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高新技术园区龙津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587464241J。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04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联**螺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20314.77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宁波联**螺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宁波联**螺杆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联**螺杆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729.49元,并退还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同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均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宁波联**螺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