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4民初2061号
原告: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狮子村后井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68324590Q。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舜***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强能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机电产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125533611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强能胜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市锐新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