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以持有的平罗县农村商业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XXXXXXXX(XXXXXXXX)﹥丢失为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为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其申请公示催告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