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

536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嘉鑫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1204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林美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振国,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工业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宗让,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热力有限公司并未按约履行(2015)泰姜商初字第0046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江苏恒昌波纹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204执5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 峰
代理审判员  沈井春
代理审判员  范春忠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