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艾迪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81民初1480号 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南桥大街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枝城镇洋溪。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冀州中意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担保人***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价值人民币210000元为限的财产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2018)***达财保字第03971号财产保全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美洋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1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期限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如续行财产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