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422执331号之十七
申请人:**,男,1982年9月5日生,彝族,住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
申请人:赖某,男,2010年12月29日生,彝族,住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
法定代理人:陈某(系赖某之母),女,1988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玉溪市易门县(狮子山矿)。
被执行人: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中路北廊如意苑*幢*层8-11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385628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寸国峥,男,1979年3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赖某申请执行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寸国峥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7)云0422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寸国峥连带赔偿**、赖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724369.42元,扣除已支付的100860元,实际还应赔偿623509.42元;连带偿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连带偿还**后期治疗费9600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期间护理费366220.8元,两项合计46222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寸国峥送达了相关执行材料,同时查控了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寸国峥名下的财产情况,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寸国峥名下均无房屋产权,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牌号为云A×××××宝马牌小客车一辆,寸国峥名下有牌号为云A×××××吉利牌汽车一辆,上述两辆车均已被我院查封,但均未实际控制车辆。同时本院查明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已将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44265.31元强制扣划,寸国峥名下无存款,主动履行了3862.15元,上述两笔款项均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寸国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广立电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寸国峥限制了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2018)云0422执33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XX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