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2民初2156号之一
原告府谷县澳业建筑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高石崖村信实路百安美居旁。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系***配偶。
被告镕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谷地峁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府谷县澳业建筑器材经销部与镕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府谷县澳业建筑器材经销部于202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府谷县澳业建筑器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6元,减半收取1978元,保全费1420元,共计3398元由原告府谷县澳业建筑器材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