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928执607号
张**、镕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镕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928民初20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镕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于202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42020.4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镕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928执60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4年4月11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