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279号
原告: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谷地卯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武宏岩,任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王斐,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性,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陕西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翠
人民陪审员 李恩福
人民陪审员 蔡胜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康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