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6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某甲公司申请执行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48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本院于202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因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财产所地在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执行成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5)保调字第0489号仲裁调解书指定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