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衡肥业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中衡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未民二初字第845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中衡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凤城三路10号凤凰新城A10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衡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中衡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袁辉
代理审判员逯涛
代理审判员*新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