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2执5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建德市钦堂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工业区榆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8)京仲裁字第0604号裁决书,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四万二千七百一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华利嘉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