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1民初707号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凤翔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榆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新建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榆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2元,由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