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2民初3544号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经济开发区凤翔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油坊镇环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照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8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2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了由原告销售被告压滤机一台,合同总价款为2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尾款14500元未支付,此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提出申请,因主体有误,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