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隆源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928号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技术开发区凤翔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XX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玉屏路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昱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计169.5元,由原告浙江隆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