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1130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欧瑞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皖江路**金悦领地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8805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阙店乡三湾村石坝队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MA2MXT23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111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421250元及利息(以421250元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6331元、执行费6219元,合计433800元及利息(以421250元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421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33800元及利息(以421250元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42125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