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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XX有限公司、安徽XX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2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某某。 被执行人解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蒋某某、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蒋某某、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蒋某某、解某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