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2执35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蒋某某。
被执行人解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XX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蒋某某、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蒋某某、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XX有限公司、蒋某某、解某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