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82执29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华益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昴畈村,组织机构代码:7909370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阙店乡三湾村石坝队,组织机构代码:5704276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华益塑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8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华益塑料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6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皖A×××××号车辆,本院依法登记查封该车辆,因去向不明,未实际扣押。2019年2月27日,本院委托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人民币1238.9元。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和股息红利。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公布债务人名录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华益塑料材料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到2019年3月6日,被执行人安徽芳胜塑胶有限公司尚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48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262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82执29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