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727号
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3幢第20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举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6899号1幢J56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举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