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884号
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3幢第20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军营南路15号院5号楼12层1202B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圣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7元,由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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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冯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