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举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执34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举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浏翔公路******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举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服务费11752元和滞纳金86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和执行费89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不动产、车辆和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截至2020年12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6执34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黄娟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