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8206号 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科技产业园区综合楼****B-05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18397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0年7月7日按每日千分之五的费率支付原告滞纳金15601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合同乙方)与被告自2018年开始合作,并连年签订《网银互联IDC服务协议》,最新签定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协议编号×××03,在该服务协议下,甲方与乙方于2019年11月01日签署纸质订购单编号为×××33,开始服务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订购内容为下沙机房和香港机房的机位、IP、带宽、电口等服务。后根据《网银互联IDC服务协议》“第一条”约定,甲乙双方通过客户自助中心平台进行服务购买确认。通过甲方平台确认的电子订购单编号分别为:×××38、×××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4、×××55、×××56、×××59、×××60、×××61、×××63、×××64、×××65、×××67、×××68、×××69、×××71、×××72、×××73、×××74。签署协议及订购单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完整、优质的IDC服务,由于被告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5月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全员抓捕,因此原告于2020年05月15日终止对被告方提供服务。被告自2020年04月01日起开始拖欠原告服务费用,至双方合作终止之日2020年05月15日共计318397元。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支付服务费318397元的诉讼请求无异议,诉讼费由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网银互联IDC服务协议》(协议编号×××03),约定:一、原告向被告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具体服务项目以被告在原告的客户自助中心平台进行的确认为准(第一条)。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具体以订购单为准(第二条第1款第1项)。三、服务期限12个月,订购单另有约定的以订购单为准(第四条第1款)。四、被告应在收到原告当期服务期账单,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账单、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之日起七日内,按订购单规定向原告支付服务费(第五条第1款)。 2019年11月8日至2020年5月9日,原、被告共计签订订购单30份,对下沙机房和香港机房的机位、IP服务费、多链路技术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的计费起止时间、付款方式、基准价格、数量、付款金额进行了约定。2020年4月对账单显示,账单总费用为213414元。2020年5月对账单显示,账单总费用为104983元。 以上事实有《网银互联IDC服务协议》、订购单、对账单及原、被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银互联IDC服务协议》、订购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支付服务费。现被告对应支付服务费的数额无异议,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费3183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38元,由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深圳市飞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陈 清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