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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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30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17-1号5号楼11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城厢镇南郊海运堤路8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聚一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3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