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63198号
原告:北京***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31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6号第3幢第2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网银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北京***峰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