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8民初6176号
原告:王某,男,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动力系统(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与被告某某动力系统(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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