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力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7民初3157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旭,北京市京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7013137P
法定代表人:陈文健。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临园路中段84号佳辉花园A幢9楼17-2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527332
法定代表人:任平蓉。
原告***起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王 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炳旭
书 记 员  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