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5597号 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陕080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一、由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款10万元,于2024年10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则申请人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一次性强制执行111670元的剩余款项;案件受理费1260元、执行费1575元由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但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榆林市鸿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互联网金融、保险、民政、证券等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限期报告财产状况,但法律文书收悉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随本院拟对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传唤措施,经传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到庭后,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给付义务101260元,剩余部分自愿放弃。执行费15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措施及信用惩戒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榆林红百合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