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恢671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82680U,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执行人青海省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320816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限制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保险、基金。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核实,其在短期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