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2民初2842号之一
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蓝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0287L。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49362J。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