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905号
原告:****(TARUMIKENTA),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日本国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YAPWEEKEONG,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胜
审 判 员 姜 欣
审 判 员 蔡晓文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陈霂南
书 记 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