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21285号
原告:上海彦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史贤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YAPWEEKFONG。
原告上海彦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彦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一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汪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