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1执350号
申请执行人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美埃(中国)环境净化有限公司与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8)京仲调字第0084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太原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7552.6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913元;如上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小民
审判员 刘大祥
审判员 张忠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