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0695号
原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蓝霞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0287L。
法定代表人:YAPWEEKEONG。
被告广东**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社区聚龙山A路深城投创意工厂生命科学园厂房B3207.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70028092。
法定代表人:胡菲菲。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受理原告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经查询,原告未在指定的七天内缴纳诉讼费10692元,本院依法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 慧 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志恒(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