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天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洛阳天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304执896号 申请人洛阳天泰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丰华路**交大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04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圣宝自控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及违约金(按照判决书另行计算);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