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民初5138号
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巴州民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团结北路金三角商贸城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州民家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5元及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文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