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执250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新马头镇振兴街南邱广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世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7)鲁091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8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线上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于2019年3月18日再次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部门信息,线上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当事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线下查询结果。2019年3月20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年6月19日将其限制高消费,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合议,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芝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