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终3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晶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