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民初5907号
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光明街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