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11民初5907号 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光明街中***。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