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民初7006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吉林省农安县,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就上便利店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西街13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被告山西就上便利店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西就上便利店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西就上便利店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5元,保全费3414元,两项共计750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