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07民初1180号
原告:**,男,汉族,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就上便利店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建设南路121号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就上便利店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兄弟商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文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