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6民初17011号
原告:**,女,199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
被告:**,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南县,
被告:武汉三弘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倒口湖长江紫都三期B2地铁第2幢15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武汉三弘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1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