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5062号
原告:***,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
被告:武汉三弘运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武汉三弘运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蕊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