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镭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967号 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中区5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平北街8号院16号楼-1至5层101内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 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