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967号
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4号中区5乙。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平北街8号院16号楼-1至5层101内1-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卓镭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21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北京镭宝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田 芬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