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1921执2258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80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资金利息,承担律师费3万元,承担案件诉讼费5400元,承担执行费82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到位。至此,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1民初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