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02民初1120号
原告***,男,壮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二路17号力德时代13栋A座12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202503327M。
法定代表人:杨璟。
被告李强,男,1984年8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周训红,男,1975年8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项目驻地:广西百色市百东新区高级中学项目部。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诉被告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26日以被告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已支付劳务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玮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媛霞